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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证公开的局限性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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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自由是心证公开的前提,心证公开则是心证自由的客观化机制.证据规则既赋予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的自由,又设置诸多规则予以制约,因此,我国法官享有有限的心证自由.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破除法官所面临的公开心证之困境:在主观方面,提高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学理论素养,克服不敢公开与不能公开;在客观方面,需要对心证的范围、上诉审查制度作必要的控制或限制,对错案追究制度、公开判决理由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和运作方式,有必要重新作出评估或者设计,建立有选择地公开判决理由制度,逐步实现以法官心证定案取代印证证明模式.

心证公开、心证自由、民事判决理由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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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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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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