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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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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377号 二审:(2013)扬民终字第1090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往三、姜往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三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往年.陈三保与丈夫姜粉扣(现已去世)共生育三子,长子姜往红、次子姜往年、三子姜往三,三人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姜往三因招婿入赘成为女方家庭成员.2011年2月13日,在亲友见证下,姜往红与姜往年就赡养陈三保达成主要由姜往年赡养的协议(此前已有协议约定父亲主要由姜往红赡养),之后,姜往年拒绝履行该协议.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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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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