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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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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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3)垫法刑初字第00086号 再审:(2013)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2号”案情”公诉机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被告人姚某,男,1993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姚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发生效力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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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03

11-1602/D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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