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
案号 一审:(2012)浮刑初字第118号 二审:(2013)景刑一终字第7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进.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杨进与同案人黄骅、李杰(均已判刑)经过多次商量,预谋购买毒品到景德镇贩卖赚钱.2009年12月24日由被告人杨进与湖北宜昌的“豆豆”联系好购买毒品相关事宜后,杨进与黄骅在景德镇市天利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尼桑骐达小轿车,伙同李杰、郑林君、杨丹(均另处)5人乘坐该车去宜昌购买毒品.在宜昌等待购买毒品期间,杨进和杨丹与李杰发生纠纷而提前离去.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骅、李杰买好毒品返回景德镇市.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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