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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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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在分解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确立的.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罪状有四项:(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自确立以来,一直受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关注,成为现行刑法中变动最多的罪名.由于第(四)项罪状以兜底方式表述,具有高度开放性,目前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有6个.近年来,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实务困惑也日渐集中在第(四)项兜底条款罪状的适用上.为全面了解兜底条款罪状之适用问题,本文通过实证考察,查摆问题,剖析成因,进而阐明对兜底条款罪状应当严格适用范围,并提出具体操作方面的建议.

2014-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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