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优先购买权系我国民事或商事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但是,这种规定目前仅仅停留在对优先权的确认上,而对于优先权人无法实现其实体权利的问题,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优先权案件的处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司法不能行”强买强卖”之为,但是依法取得权利却又不能实现权利,特别是在所有权人恶意不作为的情况下优先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这既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浪费了诉讼成本,也耗费了审判资源.本文就优先权人实现优先权的司法救济进行探讨.
2014-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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