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申报破产债权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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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破产债权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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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的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案号 一审:(2013)顺民初字第09849号 二审:(2013)三中民终字第01209号”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1993年11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顺义支行)与北京万华金属制品总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约定万华公司向农行顺义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3年11月24日至2000年11月24日.签订该借款合同后,农行顺义支行按约定向万华公司发放了贷款.

2014-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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