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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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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2012)锡滨民初字第1448号 二审:(2013)锡民终字第0361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彭某自2007年7月25日入职人力公司,双方公签订了四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岗位为保安.2010年7月,人力公司与彭某续订劳动合同时,彭某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上签字.2012年6月25日,人力公司向彭某提出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彭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彭某拒绝在该份通知书上签字.同年7月31日,人力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与彭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彭某提起仲裁,要求与人力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彭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4-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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