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201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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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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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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