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201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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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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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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