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应当逐步建立失信企业的"黑名单"机制,并保证债权人能够较为方便地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老赖"企业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的风险.
当债权人因公司未履行偿债与担保的义务而提起异议之诉时,在异议未被撤销或判决执行前,合并、减资等重大变动活动应停止执行.
我们需要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反思.其中最为突出的即是"资本显著不足"是否还应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弱化②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修改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最新修改的公司法)最重大的变化就是显著弱化了原法中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更加彻底的认缴资本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FX096;天津社科规划一般项目TJFX12-028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