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
案号 执行:(2012)崇执督字第265号 答复:(2013)锡执他字第0001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唐一.
被执行人:叶辉、王书强、江苏省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戏江南公司).
2011年10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因唐一与叶辉、王书强、戏江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查封了叶辉向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无锡市马山梅梁苑12幢282单元-1-3层房屋.因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该查封属于预查封.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产监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太湖梅梁苑12-282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有抵押”.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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