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车牌过期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2012)湖吴商初字第292号
[案情]
原告:赵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湖州公司).
原告赵佳起诉称:2011年5月3日19时15分许,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李健驾驶浙E18006(临时车牌)马自达轿车在太湖路体育馆南侧小路内行驶掉头时,因操作不当将车驶至小路边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湖公交认第11029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健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涉诉车辆在被告人保湖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3日16时至2012年4月23日16时止.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进行了维修,共花去了10450元.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理赔,但被告以原告车辆为新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牌号已过期为由拒绝赔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理赔原告车辆损失10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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