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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时间点与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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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杭余民初字第1号 二审:(2012)浙杭民终字第396号 [案情] 原告:陈建立. 被告:王晓萍、朱颂华、许国平、杭州新邦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邦手公司). 2008年,原告陈建立向被告许国平借款8万元,同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雅兰苑一套房屋三证抵押给许国平.借款到期后,陈建立未能按约归还.为追回借款,许国平与陈建立商定以签订虚假房产买卖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同年12月9日,许国平让陈建立夫妇委托新邦手中介公司(由被告朱颂华、许国平投资设立)的员工王晓萍办理涉案房产买卖及按揭贷款等事项,陈建立书面出具了全权委托王晓萍签订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办理房屋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等事项,并就委托事项办理了公证手续.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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