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使用权可被强制执行还债
案号 答复:(2013)执他字第23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咨询公司.
被执行人:某药材公司.
某投资咨询公司诉某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佳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药材公司给付投资咨询公司贷款本金609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药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投资咨询公司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立案执行,但长期未能执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投资咨询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11月将此案指定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将此案指定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执行.迎春林区基层法院确定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002万元(其中本金609万元,利息385万元,其他费用8万元).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