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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合同属民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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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1号 [案情] 原告:张美珍、苏杰艳、张凯煌. 被告:福建省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泉公司). 2011年2月1日,被告中泉公司与我国台湾地区水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莲公司)签订近海渔工劳务合作合同,约定中泉公司根据水莲公司要求,选派适格渔工分期分批赴水莲公司渔船工作.合同执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中泉公司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水莲公司系经我国台湾地区“渔业署”核准的有权经营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的经营主体.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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