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账户质押生效则不能成为另案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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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质押生效则不能成为另案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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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号 二审:(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61号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 被告:张大标. 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 2009年4月7日,为合作开展面向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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