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购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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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购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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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8282号 二审:(2012)泸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21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WANSULIAO(廖皖苏). 被告(上诉人):林志.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03年3月,案外人安舟出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33弄48号301室房屋.同年11月,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林志.2009年12月15日,由原、被告及安舟、廖江眙共同签署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33弄48号301室物业,房产为廖皖苏海天花园5栋205及20万美金与廖江眙置换,产证登记人为林志,实际产权人为廖皖苏,双方同意适当时候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初始金额出资人为安舟.”现因原告无法办理系争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遂诉至法院.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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