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应有防卫限度
案号 一审:(2011)一中刑初字第1790号 二审:(2012)高刑终字第99号
重一审:(2012)一中刑初字第4866号 重二审:(2013)高刑终字第274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靖(加拿大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被告人王靖于2010年2月14日凌晨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住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陈维海发生互殴.其间,王靖夺过陈维海所持尖刀向陈的左胸、左臂猛刺数刀,陈维海因被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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