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合理怀疑的排除
案号 一审:(2012)沈刑一初字第271号 二审:(2013)辽刑一终字第25号
[案情]
被告人陈安国因遗产问题与其弟弟陈安明(被害人,殁年56岁)素有矛盾.2012年3月14日17时许,陈安国携带自称能致人昏迷的白色粉末和尖刀,将陈安明从家中约出到红四川火锅家常菜饭店吃饭.期间陈安国趁陈安明去厕所之际,将白色粉末倒入陈安明的酒杯中.陈安明饮酒昏迷后,陈安国将其扶至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16-8号楼南侧的小区路边,向其连刺数刀致陈安明当场死亡,之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16日在陈安国住处将其抓获.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