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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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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通常意义上举证责任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真伪不明的状态),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另一种是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即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本文中“举证责任”仅限于举证责任的第二种涵义.就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举证而言,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举证与民事领域的举证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对损失的举证,并不符合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对知识产权审判中关于损失的举证和普通民事诉讼举证差别进行探讨,并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提炼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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