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志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著作权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了其著作权,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异议或者争议的,通常认为应当按照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思路进行审理,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裁判;经过审理认为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将他人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认定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予注册或者予以撤销.对此并无大的争议.然而,目前实践中出现在先商标权人以其商标标志构成作品为由,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通过著作权的保护,禁止他人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是否仍然按照一般思路和标准进行审理,实践中存在分歧.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