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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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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13)杜西行初字第6号二审:(2013)杜行终字第26号 [案情] 原告:孔庆君.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赵红. 原告孔庆君是本案争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第三人赵红系争议房屋的原所有权人.2010年3月,赵红将房屋卖给原告孔庆君,孔庆君于2010年3月22日取得213326号房屋所有权证.因赵红拒绝从争议房屋中搬出,2011年11月孔庆君以赵红为被告提起返还原物诉讼.2011年12月6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牡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孔庆君房屋.赵红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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