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申请取得特定买家信用限额的影响
案号 一审:(2012)勇海商初字第962号 二审:(2013)浙勇商终字第228号
[案情]
原告:浙江省宁波高天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2011年9月到10月间,美国East 8th Group公司先后向原告发出了一大批货物订单要约,由于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原告不敢轻易接受.2008年原告已经在被告处投过保,这次系新客户,所以原告在接受订单前也先向被告单位咨询,被告称其可以对这一系列出口订单承保,但被告会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对原告投保的买家进行资信调查,如买家资信良好,即可以对原告该买家的订单承保,并要求原告提供了East 8th Group公司相关的所有资料.后被告通知原告,经其调查:East 8th Group公司在美国是个信用非常好的买家,其可以对East 8th Group公司的订单承保.根据被告单位对East 8thGroup公司的资信调查报告,原告接受了East 8th Group公司的9份棉质女士短裤订单要约,并开始为订单购买面料,作生产准备.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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