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内嵌入借款的借据效力判定
案号 一审:(2012)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33号 二审:(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18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华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坤仔.
华力公司诉称:冯坤仔在华力公司任职,2009年11月冯坤仔因建房,向华力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元,冯坤仔在2009年11月份的工资表上签收确认.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华力公司分别在冯坤仔当月工资里扣除人民币各500元用以归还该借款,冯坤仔尚欠华力公司借款39000元,并拒不归还,故华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冯坤仔立即偿还借款39000元,并计算借款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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