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者向不特定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属福利待遇
案号 一审:(2011)朝民初字第17758号 二审:(2012)二中敏终字第01307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卫.
2006年3月1日,原告(被上诉人)张卫(以下称原告)入职被告(上诉人)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被告),2009年9月30日又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仍被派遣至被告处工作.2010年11月19日,原告、被告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署协议书,确认于2010年11月30日解除派遣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并商定被告向原告支付96749元的经济补偿及其它补偿.协议中原告明确同意,本协议是关于各方关系项下的任何及所有事项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除协议内容外,被告对原告不承担任何其它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又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上述三方协议的补充,补充协议中将约定的补偿数额提高至132223元.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