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2) 沪二中行初字第24号二审:(2013)沪高行终字第4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浙江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诉人):贵航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自2010年10月起,浙江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代理贵航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汽车公司),先后分15批次从马来西亚进口莲花1.6升persona小轿车零件,其中1批于2010年11月14日进口,并以小轿车零部件的商品编号向货物入境地的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以下简称外高桥海关)申报.外高桥海关经审核,按小轿车零部件的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后放行货物.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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