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引用
案号一审:(2007)并民初字第229号二审:(2008)晋民终字第188号重审:(2008)并民初字第18号重审二审:(2009)晋民终字第120号 再审:(2009)民申字第1600号 [案情] 原告:山西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海公司). 被告:山西羽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硕公司). 被告:山西五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峰公司). 智海公司与羽硕公司于2003年5月6日和2004年4月8日签订两份商品砼供应合同,由智海公司向羽硕公司供应商品砼,以实际供应的砼方量办理结算,并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双方均认可羽硕公司尚欠砼款274.7578万元.在智海公司督促下,羽硕公司与工程建设方五峰公司于2004年7月10日为智海公司出具还款承诺,承诺如不按承诺付款,将以羽硕公司的写字楼以每平米3000元作价折抵智海公司款项.羽硕公司届期未能付清款项.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1-5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14,(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