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案号一审:(2013)杭桐民初字第530号二审:(2013)浙航民终字第2732号
[案情]
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原告俞伟峰系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从事汽车钢圈的生产工作,并由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2013年1月,原告俞伟峰在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同时,在被告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错时从事铲车驾驶工作,当月领取了劳动报酬3100元.同年2月,该劳动关系终止.同年4月9日,原告俞伟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6月6日,桐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俞伟峰的仲裁申请.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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