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侵权认定
案号 一审:(2010)成民初字第597号 二审:(2011)川民终字第391号再审:(2012)民申字第1544号
[案情]
原告:柏万清.
被告:四川省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
被告: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柏万清于2010年7月19日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其系"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柏万清在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难寻中心)购买了一件由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香公司)生产、销售的添香牌防辐射服.该服装所采用技术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难寻中心和添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难寻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添香公司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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