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审慎行使——以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为视角
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的调查核实权首次予以明确.这是公权力在私法领域内的一次突破.但是,也应该看到,司法者权力行使得当则有效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彰显法治正义;否则,若无相应规制,将导致权力滥用,破坏原、被告诉的平衡,致使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另外,无论在理论上抑或在实务上,调查核实权的结果载体即其最终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特别是证明责任制度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立足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从合理性、可行性及建议性举措等三方面人手,甄别民事诉讼领域内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再审程序中的有效性,从而倒逼检察机关审慎行使权力.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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