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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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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相互对应,是基于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合同的特征,在立法上分别赋予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主要义务.该项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履行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是立法规制的重点.1995年保险法制定之时即初步确立了询问告知的立法模式;2009年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时,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是重点之一,共用了6个条文对该制度进行了系统修订,统一了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和判断标准,设定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增加了保险人弃权的规定,建构起相对完整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有4条,明确将细致规范如实告知义务作为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①但在司法实务中,就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适用尚有一些问题存在争议,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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