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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探析——《网络犯罪公约》与我国立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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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全球化已成为这个时代的主题,然而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网络犯罪的苦果.欧洲委员会于2001年11月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公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1979年刑法和后来通过的单行刑法都没有规定网络犯罪的罪名.19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增加了关于网络犯罪的三个法条.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八十五条分别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第二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作为第三款.2011年9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新设置的网络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从源头进行控制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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