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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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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主要归于国家,部分属于集体,而依据物权原理,所有权的内容中包含着使用权,因而从源头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亦都属于国家.但是,任何生产、生活的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即公民、法人等各类主体都需要使用土地,那么就必然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需要,将不断出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收回问题,即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需要向外转让,以及国家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收回土地使用等.另外,与土地紧密联系的是房屋,因而谈及土地问题时,必然常涉及房屋问题.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国家在不同阶段或历史时期,先后出台了有关的立法规定,而且为适用现实状况的需要,及时地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这二十余年间,这些法律法规为国家发展和城市建设发挥了主要作用.但是,在如何理解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不同认识,甚至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并由此引发若干问题和矛盾.其中,关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是主要的冲突和争议所在,而且随着近年来拆迁力度的不断增强和拆迁范围的不断扩大,它也成为大量行政诉讼和申诉案件的诱因.因此,理清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综合分析各项规定之间的含义,剖析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实质内涵,并正确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当前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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