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纠纷的司法附带审查
在农地征收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多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救济途径,除执法机关的自我监督外,还可以将行政征收行为提告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行政权行使后果受到司法权的审查,可以有效的制约行政权不致被滥用.我国农地征收法律规范中依农地征收纠纷的类型设置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征收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救济.其中,对于因不服征地补偿标准而产生的纠纷,我国《土地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设置了"行政先行"的纠纷解决模式,规定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但在征地补偿标准纠纷与征收决定纠纷、补偿标准执行纠纷同时存在时,法院是依"行政先行"的规定将补偿标准纠纷交由有权机关裁决,还是直接对全案进行审查,这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面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直接对全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附带对补偿标准进行处理.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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