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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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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批复》的有关内容,现就《批复》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批复》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13号),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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