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中“陷阱取证”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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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中“陷阱取证”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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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取证"源自刑事侦查活动中的一种取证方式,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出现在为解决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举证难问题上.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商业维权的扩大趋势,"陷阱取证"问题受到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鉴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侵权行为往往作用于无形物,侵权证据较难取得,尤其是在当事人取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所谓"陷阱取证"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商业维权中的"陷阱取证"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取证行为:大量针对不同被告主体的诉讼维权行为集中于同一批次,造成商业维权诉讼的批量化特点;由于批量化诉讼的成本、规模效应等因素,商业维权多由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从事包括取证行为在内的一切诉讼活动;受诉讼利益的驱使,维权人调查侵权行为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大于一般知识产权维权人,特别是同一批次进行的公证行为可能涉及到十几家甚至数十家经营场所.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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