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另一主体重复起诉的处理
案号 一审:(2013)甬鄞行初字第10号 二审:(2013)浙甬行终字第54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林善君、戴自通.
被告(被上诉人):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钱湖大队(以下简称东钱湖消防大队).
第三人(被上诉人):宁波嘉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
2010年12月31日,嘉华公司车间内发生火灾,东钱湖消防大队接警后就此展开调查.2011年3月17日,东钱湖消防大队就此次火灾事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宁波巨博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博公司)车间内.后嘉华公司与巨博公司因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产生民事争议,巨博公司以其从未收到过火灾事故认定书为由,在其注销前向东钱湖消防大队提出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申请,但未收到答复.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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