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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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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3)虹行初字第9号 二审:(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原审第三人: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0年1月,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杰出资人民币2.8万元,占有公司5.6%的股权.2001年4月,应杰通过考试,被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录用,并于同年9月办理了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的手续,离开宏华公司,成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监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员.2004年10月1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工商局)根据宏华公司申请,作出了核准该公司变更股东的行政许可,王健胜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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