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非正当性及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司法认定
案号 一审:(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1742号
[案情]
原告:上海安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连公司).
被告:上海安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聚公司).
被告:魏文生.
原告安连公司于1999年9月4日创建并登记了某域名,并在2001年2月27日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得经营该域名网站的经营许可证,此后又相继获得了与上述网站经营相关的六项注册商标.原告公司章程中约定“对公司资产的处置应由董事会决议”.
被告安聚公司为原告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0%.被告魏文生系被告安聚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于2007年12月15日被委派担任原告安连公司董事,并于同日经原告安连公司董事会任命为安连公司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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