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签署的非典型签名与签正式姓名具有同等效力
案号 一审:(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183号 二审:(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10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敏杰.
珠海市香洲长润羊杂小食店(以下简称小食店)为个体户,登记业主为被告吴敏杰.原告杜玉玲的工作人员为长润羊杂小食店配送羊肉等食材,并提供2011年1月至2月共16份送货收据,收据中有"梁嘉杰"签收的5份,有"梁家劲"签收的6份,还有2份无人签名或盖章,上述收据均无小食店盖章.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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