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案号 一审:(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833号 二审:(2011)泸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
被告(上诉人):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
1995年8月5日,案外人上海虹口商业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虹口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被拆迁的房屋及构筑物于中山北一路160号,经核定拆除的建筑面积为2100平方米;经双方协商,根据拆一还一原则,大楼建成后,1至2层约1600平方米作为产权补偿,地下室400平方米作为使用权补偿归还乙方.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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