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条款无效后的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案号 一审:(2011)扬邗民初字第0559号 二审:(2012)扬民终字第0058号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车顺康.
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春芳.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屠根美.
车顺康、何春芳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30日,经扬州市邗江区汊河汇源职业介绍中心(以下简称汇源职介中心)介绍,屠根美作为甲方与乙方车顺康、何春芳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屠根美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银河新苑10幢504室的拆迂安置房,以265000元的价格卖给车顺康、何春芳.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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