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身份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证据审查、收集
案号 一审:(2012)石大民初字第2161号 二审:(2013)石民终字第254-1号(2013)石民终字第254-2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虎某.
被告(上诉人):马某.
原告虎某与被告马某系姑表亲表兄妹关系,于2004年12月20日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登记结婚.于2006年2月17日,生育一女马晓某.原告娘家陪嫁的现存物品包括古兰经、字画一副(三联).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大武口区锦林小区6区17-3-401室住房一套(无购房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香炉一个.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存款,无债权和债务.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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