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隐匿不动产行为的定性
案号 一审:(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154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杰.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9月,被告人王志杰利用其担任吴江市医药总公司总经理兼盛泽医药公司经理,负责吴江市医药公司改制工作的职务之便,在盛泽医药公司改制评估过程中,采用隐匿、瞒报等手段,侵吞位于盛泽镇后街25号的A-02、A-04、A-06房产3套,共计价值人民币553056元.2005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王志杰利用其担任吴江东方大厦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受吴江市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委托,负责租赁经营吴江东方大厦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224760.266元.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