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为非歧视待遇与采购本国货物的审查认定
案号 一审:(2012)崇行初字第31号 二审:(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88号
[案情]
原告: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慈公司).
被告:崇明县财政局.
第三人:崇明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崇明采购中心).
崇明采购中心受崇明县妇幼保健所委托,于2012年6月1日发布关于对崇明县妇幼保健所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的公告.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辉慈公司、上海裕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满公司)等四家企业参与报名,并领取《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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