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标的物之取回权及可确定损失的判定
案号 一审:(2013)新民商初字第0013号
[案情]
原告:江苏省无锡安尔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尔特公司).
被告:江苏省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
2011年2月21日,安尔特公司与易达公司签订工业品定作合同,约定:1.安尔特公司为易达公司定作A3型5吨×22.5米LD电动单梁起重机(地面操控、遥控两用)4台,单价58500元/台,计234000元:A3型10吨×22.5米LD电动单梁起重机(地面操控、遥控两用)2台,单价80500元/台,计161000元;增加配置(上述6台起重机每台增加配置C型钢滑车22米、日本三肯变频器1套、中国台湾禹鼎产遥控器1套)6台,单价7270元/台,计43620元;P24千克路轨及安装494.8米,单价235元/米,计116278元;4×16平方毫米管线及安装246米,计21270元,以上合计576160元.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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