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致化学品泄漏的刑法评价
案号 一审:(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一飞、张昌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洪一飞在未问明所载危险物品的特性及发生危险情况后如何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苏JF3133危险品运输车装载20吨氯化苄从江苏省滨海县出发送往浙江省新东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张昌艳负责押运.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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