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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炒房之名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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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湖吴刑二初字第21号 二审:(2011)浙湖刑终字第9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百泉,原系浙江省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副局长兼织里镇土地管理所所长. 2006年至2009年10月,被告人施百泉在担任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副局长兼吴兴区织里镇土地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湖州广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林强、湖州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新康、湖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国旗、湖州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新明贿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4000元、港币10000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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