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的三大原则
案号 案例一 一审:(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 二审:(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
案例二 一审:(2008)一中民初字第5043、5026、5154号
二审:(2010)高民终字第1694、1700、1699号
案例三 一审:(2010)合民三初字第87号 二审:(2010)皖民三终字第00077号
再审:(2011)民申字第223号
[案例一案情]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①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股份公司)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授权及证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专利号为ZL97248479.5.2006年7月20日,正泰股份公司向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分公司)购买了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二盒.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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